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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IPO阶段知识产权纠纷多发 律师呼吁警惕恶意诉讼
来源:易转网001 2019-07-05 浏览: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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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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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IPO阶段知识产权纠纷多发 律师呼吁警惕恶意诉讼


  随着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很快发布了《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就科创板和IPO注册制的相关司法原则和诸多司法问题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为证券市场领域的纠纷解决设定了新的规范依据。

  针对上市公司涉及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上海高院提出了“审慎处理涉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的要求。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会生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表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防范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对申请科创板挂牌企业的负面影响,表明司法机关也关注到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对拟IPO企业发行审核的阻碍。结合前不久遭遇专利诉讼阻击却意外过会的鸿合科技案例,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证券市场秩序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兴起

  在我国,随着知识产权规模的增长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相关的恶意诉讼也开始层出不穷。

  谢会生表示,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就是指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的目的,在没有合法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的行为有相似之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出现也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发展相伴而生。

  总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兴起与近年来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的热潮不无关系,同时也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固有缺陷相关:首先,市场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大量积累,使用者掌握和规避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大大增加,普通企业无意识地实施侵犯行为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这就为恶意诉讼提供了潜在的诉讼理由;其次,知识产权的认定存在漏洞,导致知识产权客体本身存在瑕疵,垃圾专利、虚假专利等经常被发现,这些存在问题和瑕疵的知识产权容易被滥用;最后,由于知识产权权属界线本身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导致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冗长,而一般企业很难承受程序本身的风险和成本,从而使得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此点威胁和解,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可见,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容量持续扩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频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常态化的趋势,加之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机制尚不完善,于是难免给恶意诉讼以可乘之机。

  谢会生表示,因此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诉讼既可能是企业抵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保护伞,也可能成为企业进行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

  恶意诉讼对IPO的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由来已久。

  2003年袁利中诉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袁利中“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提起专利诉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媒体报道为“中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第一案”。

  谢会生分析称,此后,我国出现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大多都被用来实现不正当利益,偶尔也被用作打压竞争对手的筹码。当然,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以牟取利益和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诉讼都是恶意诉讼,因为恶意诉讼必须是缺乏正当法律依据以获取不当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将知识产权诉讼当作保持或攫取优势市场地位的工具,通过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来达成一定商业目的,无疑是市场竞争重要手段。

  以不久前“负案过会”的鸿合科技为例,其在与视源股份之间的专利权纠纷案中,屡次成为被告,而视源股份所发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的动机就被质疑。

  2018年底,视源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视睿电子以涉嫌侵犯其4件专利的专利权为由,起诉鸿合科技及其子公司深圳鸿合;而后又在2019年4月鸿合科技即将上会的前两三天,视睿电子再次就专利权侵权问题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起诉深圳鸿合,要求其永久停止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涉诉的智能交互平板产品并进行赔偿。

  在鸿合科技面临IPO审核的关键时间节点上发起专利权诉讼,且每次发动诉讼后,都伴有媒体对于鸿合科技盈利能力、可持续经营方面的“忧虑”报道,其延阻鸿合科技IPO的意图非常明显;而鸿合科技于今年4月成功过会后,视源股份再未发起类似诉讼。

  在鸿合科技看来,视源股份的所谓知识产权诉讼动机存疑,其利用诉讼实现商业目的的行为逻辑是值得注意的,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当引起证券市场的重视。

  防范恶意诉讼干扰证券市场

  谢会生认为,在知识产权治理机制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早已由单纯的保护,发展为保护与滥用规制并重。如英国甚至专门颁行了《知识产权(恶意威胁)法》来专门规制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为代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避免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正常秩序的损害。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保护与规制并重的理念,尽管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加入我国民事纠纷案由中,但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我国相关法律——尤其是《专利法》中仍然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在认定、识别和处罚上都存在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也是模糊不清、缺乏标准。

  可见,我国在制度层面上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反制措施就存在先天的不足,而这次上海市高院颁行的《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第2.12条或多或少地弥补了这一制度性缺陷。《意见》为证券市场领域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权威和明确的指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干扰,避免出现过去那种一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就在IPO审核或并购审核中被“一票否决”的尴尬现象。

  总之,此次上海市高院针对科创板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意见,一方面是直接对法院提出了审慎对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给市场和监管者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警惕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行为,避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被动机不纯的企业利用而沦为商业竞争的工具。在当前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呈现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复杂态势时,我们更应当透过知识产权纠纷的表象,透视其背后的商业逻辑,从而避免恶意诉讼对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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