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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想卖就能卖?商标转让前必看
来源:易转网001 2019-10-02 浏览: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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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大家手里有闲置商标,想通过商标转让获取收益,那就得好好看看今天的文章,因为商标真的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

  【商标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导致商标转让失败的4个原因】

  1、商标注册证失效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待转让的商标的注册证因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续展或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而失效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证失效,这样的商标是无法正常办理商标转让的。

  2、待转让商标被擅自修改过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待转让商标的标志被擅自改变而未重新注册,这样的商标是不受《商标法》保护的,也不能进行商标转让。

  3、商标信息修改后未做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商标是不受《商标法》保护的,也无法进行商标转让。

  4、待转让商标被提异议

  如果待转让商标被提异议,那持有人必须要对异议作出自证。如果不能自证或自证不成立,那商标局会驳回转让申请,商标也无法进行转让。

  【如何正确办理商标转让】

  1、办理途径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提交方法详见商标局官网“网上申请”栏目。

  (2)申请人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需要的材料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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